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37-4條 法規: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第37-4條 心臟血管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心臟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心臟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心臟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心臟醫學醫療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