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18條 法規: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第18條 口腔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口腔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