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核子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子醫學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三、其他有關核子醫學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