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家庭及社區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家庭醫學診療、預防保健服務、社區醫學及基層醫療支援。二、家庭醫學診療、居家照護、長期照護與安寧療護之臨床、教學及研究。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家庭及社區醫學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