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母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全國性海域水體,依其海域環境分類設置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轄區內之海域水體,依其海域環境分類設置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年之海域環境水質監測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