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母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者,應公告其所在位置。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之干擾,係指下列行為:一、於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一百公尺內故意施放污染性生物、物質、能量之行為。二、於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或設施周界五十公尺範圍內撒網、行船、迫近或造波。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干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