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三章 組織及人員 第18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三、其他違反金融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