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爭議處理機構辦理本法業務應訂定業務規定,報經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前項業務規定中,應規定下列事項:一、提供金融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二、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四、請求金融服務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程序。五、處理調處之程序、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六、處理評議之程序、評議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七、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八、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