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爭議處理機構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會派員查核:一、捐助章程。二、董事及監察人名冊。三、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四、最近五年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紀錄。五、財產目錄及最近十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六、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