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爭議處理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制定會計制度送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