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一、本保險之營運方式、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三、保險證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簽發作業流程及控管程度。四、有效辦理本保險電腦系統連線之網路軟、硬體設備。五、二十四小時均能受理出險報案之規劃。六、理賠作業流程,包括代位求償之處理程序。七、申訴案件之程序。八、會計處理程序。九、本保險業務相關之內部稽核制度。十、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