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二、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能力者。三、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權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