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6-2條 法規: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6-2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就本保險相關資產之管理及處分:一、最近三年整體稅前損益總和為負值。二、最近三年平均整體自留綜合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百。四、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