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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財產保險公司因前二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經營許可。
財產保險公司擬申請復業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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