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應敘明具體理由及研擬業務移轉處理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廢止許可,並在主要報紙公告。前項業務移轉方案,應包括業務移轉或責任終止方式及擬停止辦理日期。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辦理本保險業務許可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將前項移轉方案呈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