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條 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二、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能力者。三、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權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