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6條 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分公司(分社)者,應檢具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並檢具遷移或裁撤理由,及員工安置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其領有分公司(分社)營業執照者,並應申請換發或撤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