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第15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而該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後七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