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33條 法規:銀行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銀行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一章 通則 第33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