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5-1條 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銀行 第5-1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之限制,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違反前項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