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0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一、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異動。三、參加人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戶或銷戶。四、股權異動。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事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事,應於事實發生後或異動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事,應將異動情形按月彙報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