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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就下列事項擬訂業務操作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一、營業時間及假日事項。
二、開戶及銷戶事項。
三、保管有價證券之對象及保管方式事項。
四、保管有價證券之帳簿事項。
五、保管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事項。
六、保管有價證券之質權作業事項。
七、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之配發作業事項。
八、保管有價證券之過戶事項。
九、保管有價證券之送存及領回事項。
十、保管有價證券遺失、瑕疵或滅失處理事項。
十一、保管有價證券進出管制與庫存管理事項。
十二、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保管劃撥事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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