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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依本會之規定提撥賠償準備金。
前項賠償準備金應專戶儲存,其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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