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應作成紀錄,分置不同場所,並永久保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有價證券之進出與庫存,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十五年。前項進出之總額與庫存之餘額,應按月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