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下列業務:一、有價證券之保管。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四、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之處理。五、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六、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