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住址及出資金額。四、發起人會議紀錄。五、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書件。前項第二款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業內部組織與內部會計控制事項。二、保管有價證券場地及設備事項。三、有價證券保管及帳簿劃撥之電腦規劃事項。四、保管有價證券之進出管制與庫存管理事項。五、其他有關業務經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