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7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不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應註銷業務人員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