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一、為建立證券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者。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市場或執行證券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四、在同一證券商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具有敬業精神者。五、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六、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