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證券商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三年參加在職訓練。前項訓練之內容及期間,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