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1-2條 法規: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1-2條 證券商之負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東者,於證券商從事與該公開發行公司有關業務時,不得參與決策之訂定。前項之人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