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9-1條 法規: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9-1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證券商不符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不符前條第五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