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3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3條 調處委員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調處委員出缺,得補聘其缺額。補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調處委員為無給職。但依規定支領出席費、車馬費或審查費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