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3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3條 保護機構於收受調處申請書後,除有前條之情形外,應將調處申請書繕本送達於相對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處之表示,逾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