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7條 法規: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第27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交割時,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提示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為劃撥之確認,由參加人登載存摺及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再彙總將客戶應撥付參加人之總數通知保管事業。保管事業接獲參加人之通知,應即自參加人帳簿客戶所有部分如數撥入待交割部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