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0-8條
第30-8條
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信託標的時,於信託收益分配或信託關係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變更或終止時,應由受託人之參加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通知保管事業自其參加人帳簿自有或客戶所有部分,撥入受益人、委託人、其他受託人或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之參加人帳簿自有或客戶所有部分;受益人、委託人、其他受託人或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之參加人並應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第3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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