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0-2條 法規: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第30-2條 以帳簿劃撥辦理質權設定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質權消滅時,由質權人之參加人通知保管事業自其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撥入出質人之參加人帳簿自有或客戶所有部分;出質人之參加人並應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