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0-4條 法規: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第30-4條 質權人以取得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者,保管事業應依質權人之參加人之通知,由質權人之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撥入自有或客戶所有部分;並由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