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0-3條 法規: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第30-3條 以帳簿劃撥辦理質權設定之有價證券,其質權實行係由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辦理者,由保管事業自質權人之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撥入法院指定之拍賣專戶或交付法院指定之受領人解交法院。前項有價證券之質權實行係由質權人領回辦理或自行拍賣者,集中保管事業應依質權人之參加人之通知,自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撥出或依據拍賣結果辦理帳簿劃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