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5條 法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公司股務作業 › 第三節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處理 第35條 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辦理過戶之股東,若屬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其股份之出讓,並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於股票及過戶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