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23條 法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公司股務作業 › 第三節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處理 第23條 股東因私人間直接讓受實體股票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讓受雙方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二、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