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22-1條 法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公司股務作業 › 第二節 股東名簿及股東開戶 第22-1條 股東因變更戶名辦理留存印鑑或簽名式變更者,應填具變更戶名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印鑑卡、持有股票、變更戶名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辦理前項變更戶名時,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