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11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第11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基準,應報本會核准。其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