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申請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應載明開發人及民間園區之名稱。
二、土地清冊及證明文件。
土地清冊,應載明土地座落、權屬、面積統計與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等資料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後註記查核結果之文件。
三、地理位置圖。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五、需使用他人土地進入基地者,其進入基地之同意書。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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