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管理局收受籌辦許可申請案,經查核相關文件無誤後,應核提意見,報請本部審查。本部為審查前項案件,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審議會,就開發人所提相關文件加以審查;必要時,並得通知開發人列席說明。前項審查,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部核發籌辦許可;審查未通過者,本部應將審查結果及審查意見,以書面通知開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