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開發人於取得籌辦許可後,應於一年內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規定辦理用地變更等相關事項及環境影響評估等作業;必要時,得經管理局同意延長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管理局得報請本部廢止其籌辦許可。第一項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規定辦理用地變更等相關事項及環境影響評估等作業,開發人得於申請籌辦許可時,併同申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