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開發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作業完成,取得土地使用開發許可文件及完成用地變更等作業後,應與管理局訂定契約;契約內容應包括開發人、進駐廠商與管理局之權利義務及第十三條規定之處理方式。民間園區自管理局將訂定完成之契約及前項相關文件報請本部同意,並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日起,併入科學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