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26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二章 組織 第26條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職位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