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
- 第17條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內綜理董事會會務,主持董事會會議,對外代表公視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 第18條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公視基金會應報請主管機關轉陳行政院院長解聘之:一、有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二、因故辭…
- 第19條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或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依法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董事長…
- 第20條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董…
- 第21條監察人會議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監察人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監察人之任期、解聘、改聘、延…
- 第23條總經理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基金會之業務,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基金會;副總經理襄助總經理處理業務,於總經理因故不能…
- 第24條總經理為下列行為,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一、不動產之取得、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二、發射設備全部或一部之讓與、…
- 第25條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不得執行其他業務、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電影、錄影帶或…
- 第26條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 第27條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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