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19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9條 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或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依法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