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3條 法規: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申請發掘考古遺址,應經審議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審議,應就發掘者資格、發掘計畫書及考古遺址保護相關事項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